湘地税函[1996]20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0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095]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07号      1996-10-0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095]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如各类艺术表演人员(含时装、健美、艺术体操、气功等表演人员)、演奏员、节目主持人以及艺术总监、化妆、音响、灯光等其他演职员,均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报酬,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

  二、对在电视台和歌厅、舞厅、夜总会、游乐场、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演出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其收入性质按《办法》第六条认定。纳税人取得的报酬属于一次性的(仅只一次),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在同一场所数次演出或在多个场所演出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各场所经营者先分别依法预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于次月7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结算税款。

  三、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遵循“谁伺款、准扣税”的原则,在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同时,按照向演职员支付的报酬金额,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依照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不扣或少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赔缴。向演职员支付的报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组台(团)演出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必须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报送演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地税机关报送新的材料。组台(团)演出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演职员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缴纳。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给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单位和演职员签发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后,应将持证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并督促持证单位和个人依法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审年检或换证时,应将持证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扣缴、缴纳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地税机关提出的情况,演职员凡有偷税逃税行为的,不予换证,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

  六、各级地税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密切联系,积极配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共同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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