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范围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相应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为此应不断推进纳税人权利体系建设。 ...
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相应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为此应不断推进纳税人权利体系建设。
    在2001年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增加或修改了19个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入服务的条款,’最终有30个条款直接涉及此项内容,还有多个条款对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规定了“应当怎样行为”、  “可以怎样行为”和“不能怎样行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说,纳税人权利体系已基本建立。
    2007年,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决策。建设服务型政府重在建设对基本人权和政府权力约束都有明确设定的宪政秩序。为此,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更为突出的位置。新形势下.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纳税入权利体系来提高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水平。
    我国纳税人权利体系的基本现状
    纳税人权利体系的制度建设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直接规定,二是对征税部门税收征管权的限制。这两方面的内容在目前《税收征管法》及配套制度中都有体现。
    在2001年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诸多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申述权、控告权和申请减免退税、请求国家赔偿6项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部门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为此,办税服务厅都要公布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相关情况可以到办税服务厅,也可以直接找税务人员,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咨询。2.保密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部门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应当只用于税务管理,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成为竞争对手的信息资源。3.申述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部门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和辩解: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4.控告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部门、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税务部门违法行政,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经济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5.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合法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6.如果税务部门违法行政,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经济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制度设计是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构建的是以程序性权利为主的权利体系,而且大多是原则性规定。与其他国家的一些通行做法相比,对纳税入享有权利的规定不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程序设计上,都存在不足.难以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形成有效的保护,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在税务管理实践中,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曰益增强,,要求进一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呼声也更加强烈,因此,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还应该在《税收征管法》及其配套制度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的思路   
     一是遵循国际通行做法,并和我国公共服务水平相适应,增加纳税人享有听证权、获得公正救济权等权利的条款,扩大纳税入享有的基本权利范围。第一,对一项行政判决作出裁决以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这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而且听证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公共管理领域也逐渐被采用.实施效果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将日益成为公共决策的重要手段。第二,在税收征管关系中,征税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权利,承担对应的义务。但税务部门和单一的纳税个体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应通过建立纳税人权利救济程序使纳税人享有公正救济权,防止征税权的滥用造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
    二是增加对税务部门不作为和造成纳税人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规定不得要 求纳税人履行额外义务的条款,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主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受理范围仅限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作出的征税、处罚、税收保全、强制保全、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而税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的不作为或造成损害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处罚、赔偿等法律责任条款。因此,《税收征管法》除进一步明确各项权利的内容,纳税人实现其权利所应当遵循的步骤程序、权利的保护主体外,还应对税务部门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未保护纳税人权利实现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第二,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随意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管理部门在制定管理措施时往往重  点强调纳税入的义务。基层税务部门以减少执法风险为由要求纳税人报送各种资料的行为  普遍存在,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又增加了税务部门负担。为此,应增加不得要求纳税人履行额外义务的条款。
    三是可以考虑将有关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条款单独列为一节,突出《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意图。现行《税收征管法》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零散分布在6个部分近30个条款中,这增加了完整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权益的难度,不利于增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意识。将有关保护纳税人权益条款相对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的一部分或单列一节,不仅从法律形式上体现《税收征管法》对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功能,也使得征纳双方更容易掌握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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