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2
摘要:本汇编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汇编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前言

  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党的十九大以来,云南省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着力提升文化软实力,主动融入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发展战略,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从文化体制改革、广播影视产业、文化产业、动漫产业、出版产业、创意与设计产业和文化设施与服务七类归集了文化产业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并按照优惠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期、办理方式四个方面逐条梳理,方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系统掌握,积极适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本汇编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汇编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是税收执法或者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直接依据,适用中请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云南省税务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汇编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2日

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目录

  一、文化体制改革

  (一)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广播影视产业

  (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二)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

  (三)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五)境外发生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七)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八)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九)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产业

  (一)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境外发生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动漫产业

  (一)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出版产业

  (一)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三)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四)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五)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六)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政策

  六、创意与设计产业

  (一)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创意与设计产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优惠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文化设施与服务

  (一)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纪念馆、博物馆等在自己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文化体制改革

  (一)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享受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享受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4.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此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享受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