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2007]4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7
摘要:纳税人采用上门纸质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2007]47号         2007-12-17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收集、掌握和运用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已日益成为税收征管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源管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精神,决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增设部分信息采集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种类

  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见附件1);

  (二)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

  (五)凡属工业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工业制造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3);

  (六)凡属酒店(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同时填报《酒店业(餐饮、娱乐)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4);

  (七)凡属建筑业的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建筑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5);

  (八)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系列表:

  凡被各级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1);并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见附件6-2)、《xx年xx月重点税源商贸企业主要商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见附件6-3)或《xx年xx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见附件6-4)。

  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纸质、电子介质或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申报资料(相关电子报表样式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自行下载)。

  三、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要求

  (一)上门纸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纸质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

  (二)上门介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并利用电子介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其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电子申报信息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电子申报方式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信息。具有电子认证身份并实现电子签名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目前暂按季集中报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纸质申报资料。

  采用电子申报或电子介质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上述各种申报形式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将会影响下期的正常申报。

  四、申报资料接受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采集,并对不同形式报送的报表分别进行审核校验:

  (一)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报送纸质资料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核定信息对报送资料种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报送记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补正后再予申报。

  (二)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并使用电子介质报送报表的,系统自动进行安全过滤并按照相关核定信息实施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自动作报送记录;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受理人员按照提示要求纳税人补正后再予申报。

  (三)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报表的,系统自动进行安全过滤并按照相关核定信息实施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申报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不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申报不成功及其原因,纳税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检查纠正并重新报送。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表或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6条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认识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数据信息的规范采集、综合利用工作对强化税源分析、税源监控的重要作用。认识实现企业财务状况数据的信息共享,对于改善纳税人信息资料重复采集,减轻纳税人负担,贯彻落实“两个减负”要求的积极意义。

  (二)强化宣传。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本通知要求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在实际操作中积累经验,并在做好、做细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力争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

  2、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各类财务软件,利用软件导出数据通过电子申报网络传送相关数据信息(软件接口标准已在上海财税网站向社会公布);

  3、对报送纸质资料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专人进行数据信息的集中录入、采集。

  4、为充分做好申报资料的采集工作,方便“申报纳税”窗口的受理、审核,以及税收管理员的统计、查询和催报,综合征管软件(上海)将增设相关申报资料核定模块。各单位应按照企业的属性及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做好报送资料的核定工作。

  5、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方式的纳税人报送其他申报资料的要求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三)加强协调。市财政局会计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最新财务会计报表样本,及时向市局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沟通,信息技术部门接件后,应当做好相关软件的修改和维护,并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发布最新财务会计报表样本。

  市局征管、计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完善对相关信息的规范采集,并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共同做好相关软件的修改和维护工作。

  (四)本通知提及的行业属性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确认。

  (五)本通知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纳税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应当报送的相关申报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列入2008年度行政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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