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5]24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14
摘要: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目的是要求各级地税部门采集、整理、保管本辖区内所有外籍纳税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入来源、申报纳税、适用的税收政策等信息资料,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动态档案,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信息打下基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5]246号         2005-12-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建立源泉控管制度,省局决定从2006年起对我省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的必要性

  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目的是要求各级地税部门采集、整理、保管本辖区内所有外籍纳税人员的基本情况、收入来源、申报纳税、适用的税收政策等信息资料,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动态档案,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和开具涉税证明等工作提供信息打下基础。

  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管理范围

  1、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范围为在我省地税机关纳入税收管理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主要包括: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我省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我省境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3)纳入税收管理的其他外籍人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对未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一人一档”内容要求建立管理台帐,建立台帐管理满一年后仍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外籍人员应纳入“一人一档”正常管理范围。

  (二)管理内容

  对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外籍人员采取纸质、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内容包括:

  1.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包括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2.外籍人员使用税收政策情况及变更资料;

  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资料;

  5.外籍人员离职离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情况;

  6.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资料;

  7.其他有必要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

  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并管理外籍人员基本信息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聘用外籍人员和接受外籍人员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报送《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一,简称《登记表》)。自行申报纳税的外籍人员可以自行填报《登记表》,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登记表》:

  (1)雇佣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提供劳务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等资料,并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登记表》:

  (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从事各类体育、文艺、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

  (3)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4)其他情形应报送有关资料的。

  (三)各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登记表》同时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1)外籍人员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聘用单位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任职、聘用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外籍人员《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有关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附件二,简称《变更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五)外籍人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境内机构任职或提供劳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填写《登记表》里的相关内容,同时附送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六)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和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结算税款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附件七),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2)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单位最后一次工资证明。

  主管地税机关收讫上述资料后据以填写《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离职(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报告表》(附件六)。

  (七)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来华年限、收入变化和相关税法规定确定其适用税收政策,并填制《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适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情况表》(附件三),作为税款计算的政策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外籍人员来华年限发生变化的,适用的税收政策相应发生变化。

  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根据相关国际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法规定填制《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5]089号),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八)对外籍人员因其他原因临时出境,影响税收政策适用和税款计算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情况,并报送外籍人员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作为调整的依据。

  (九)外籍人员申报纳税资料于每月完税后存入个人档案。

  (十)税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收集涉外税务审计、检查及纳税评估有关资料并填制《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税务审计及纳税评估情况登记表》(附件四)后存档。

  四、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局要成立工作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外籍人员的税源控管,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推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各级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月填制《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七)存档,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中的纳税申报、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和税收情报交换核查情况等资料将作为外籍人员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建档工作先采取纸质档案形式,2006年1月开始,5月底结束,省局将于2006年6月对各设区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电子档案待省局开发软件后录入。

  (五)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表为10年,其他档案资料为永久。

  (六)对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应注意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附件:附件汇总

  一、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

  三、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适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情况表

  四、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税务审计及纳税评估情况表

  五、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

  六、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离职(境)个人所得税结算报告表

  七、福建省境内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情况统计月报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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