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28
摘要: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8-28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调整我市契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中山地税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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