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8]8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8]80号                      2008-06-0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属地震灾区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稽核结果为“缺联”的,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经核查后,应根据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录入核查结果为“企业问题-操作问题-其他操作问题”,并在附加说明栏填写“销售方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缺联,应给予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并将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凡属地震灾区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稽核结果为“缺联”的,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经核查后,应根据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在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台帐中录入核查结果为“正常发票”,并在附加说明栏填写“销售方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报税而导致缺联,应给予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并将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购买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本通知的执行截止时间,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