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业务中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观

来源:卢龙县国税局 作者:郝锡锋 人气: 时间:2013-01-24
摘要:  为增进纳税人对国税业务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了解,笔者对现行的税收法律...

  三、与使用发票有关的八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财务印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没有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具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如果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者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或者贩运、窝藏假发票或者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或者盗取(用)发票,则属于按规定领购发票。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开具发票,同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开具发票仅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如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此外,纳税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其发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还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当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需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如果纳税人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或者涂改发票或者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者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或者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或者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或者开具作废发票或者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或者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或者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如果纳税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或者自行填开发票入帐,则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如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如果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损(撕)毁发票或者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或者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或者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则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五)、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接受检查;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发票检查,接受其开具的发票换票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等,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如果纳税人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或者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或者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则属于未按规定接受检查。

  (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

  (七)、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

  (八)、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