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02
摘要:受托单位代征税款,通过网站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时,对于票表比对异常或应代征税额小于零的,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同一属期第二次(含)以上申报统一采取更正申报表的方式进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及附件《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废止。
  3.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第三条中“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废止,自2013年9月1日起第四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现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部分废止]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附表问题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附件),并分月填写数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中规定的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自2013年9月1日起不需报送,改为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问题

  受托单位代征税款,通过网站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时,对于票表比对异常或应代征税额小于零的,纳税人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同一属期第二次(含)以上申报统一采取更正申报表的方式进行。

  三、[部分废止]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核定销售额高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及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票计算额”是指当月有效的累计自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次预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之和。

  四、[条款废止]关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超过2万元。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万元。

  五、关于税务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税务机关可以同时委托其代开普通发票。受托单位应通过网络发票平台为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受托单位不得因代征税款或代开发票向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另外收取费用。

  六、关于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及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一) 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零散税收纳税人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先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

  1.只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纯地税户),持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3.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

  (二) 零散税收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零散税收纳税人识别号以字母“Z”开头,纯地税户在Z后加地税税务登记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在Z后加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在Z后加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时,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应完整地采集其证件信息,并进行影像处理,对“个人”类型的纳税人应通过二代身份证验证仪或征信系统查验身份证件真伪。

  (三) 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零散税收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按次(日)”增值税起征点。

  (四) 零散税收纳税人中,登记类型为个人、纯地税户中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以当日累计的代开蓝字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含本次)实时判断是否高于增值税起征点,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发票,高于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对当日全部销售额缴纳税款。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的,对应的蓝字发票预缴税款可以用于再次代开发票,或申请误收退税。

  七、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自2013年9月1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1]18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款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废止]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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