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如何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24
摘要: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认缴制下如何会计处理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但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认缴出资下,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进行会计处理呢?

  首先:认缴制下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也规定,实收资本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上述规定,“实收资本”应该为企业“收到”或“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而认缴的注册资本只是投资者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将要投入到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不应该进行账务处理。待以后实际收到股东认缴款或股东购置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时,借方记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等相关资产、费用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直至实收资本与认缴资本一致。

  其次,认缴制下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根据2020年11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明确: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现为《民法典》,下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股东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投票表决权;2、按认缴出资比例享有的分红权;3、剩余财产分配权。投票表决权通常用来判断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或者对被投资方形成重大影响;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系投资方的财产权利,也是判断能否确认相应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关键要素。一般认为,如果投资协议中约定了投资方可以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可以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话,则只能将该事项作为一项待执行合同来处理,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相应的资产和金融负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也就是说,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按认缴或其他方式分红是例外——需要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的特别约定。

  举例:A公司向B公司投资实行认缴,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照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益的,则A公司的会计分录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应付款

  由于B公司并未实际收到实收资本,B公司账面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B公司为子公司,在合并层面抵消分录中做一笔与母公司单体层面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无需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15年10月的解析——

注册资本认缴制:财税处理不当,会多缴冤枉税!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涉及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特别是处理不当会多缴纳很多冤枉税,总结如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实务操作

  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按实缴额贷记实收资本,未缴足的部分不在实收资本科目反映,同时按照实缴额贷记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千万别对未收到的注册资本做“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不仅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还有“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变成股东借款,超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20%)。

  案例分析

  【例】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5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1.2014年3月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从实务的角度,建议别做“借:其他应收款(甲和已),贷:实收资本”账务处理,或者在2014年12月31日或2015年4月份,会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00万(500*20%)。

  2.2015年5月1日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股东  300万元

  资本公积——甲(资本溢价)  50万元

  缴纳印花税:

  2015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750元(35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   1750元

  3.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200万元

  缴纳印花税:

  2020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000元(200万元×0.5‰)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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