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最近,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委...
  最近,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与原《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作了更详细的规范,并首次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和管理,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是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的并购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也必须按照境内非外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明确规定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关联企业后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这一规定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境内企业通过设立海外公司,再以海外公司的名义收购境内企业将内资企业转换成外资企业的做法,可以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是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投资特殊行业、企业须向商务部申报。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如果涉及到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案例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并购当事人应该主动向商务部申报。当事人不申报的,如果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按规定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四是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支付对价的时间限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并购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国投资者,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五是明确界定并规范了股权并购行为。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六是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及管理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规定》明确指出,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此外,《规定》还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融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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