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65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18
摘要:国税函[2002]860号中第六条规定的可人工挑过的疑点,必须是在纸质单证审核无误的前提下进行。其中发生第六条(二)、(三)款所述情况时需打印相应的总局信息内容作为人工挑过依据,并依照疑点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工挑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650号           2002-11-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专用税票信息管理的具体情况,再次明确各部分分工及岗位职责,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部门(指开具专用税票的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12号)文件的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并于每月5日前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收到计会部门转交的和税票第六联(报查)后,及时对计算机开具的专用税票进行核销(未收到专用税票第六联的不能核销)。

  (二)将生成的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分割单电子信息、缴销电子信息报送信息中心。

  (三)填写《专用税票开具、报送信息情况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一),分别报送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四)及时核查并更正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专用税票错误数据,并将核实更正后的电子信息报送信息中心。

  (五)及时核查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并将核查馈信息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会计部门应及时将银行返回的专用税票第六联返给征部门进行核销,并于每月5日前填写《专用税票第六联返回况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二),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信息中心负责本局专用税票软件的安装及日常维护,于每月10日前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上报专用税票信息。

  1.报送要求:汇总各征收部门报送的信息,核对信息条数如发现信息丢失,及时与征收部门取得联系,在规定的时间补齐。上报市局出口退税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用户名:ckts,用户口令:ckts),文件夹“各局数据上报用税票信息上报”。

  2.报送规则:将接收的数据信息汇总,每次上报5个文件,命名规则如下:缴款书:JBXXXXXX.DBFJKXXXXXX.DBF(XXXXXX为六位的机构代码,下同)分割单:FBXXXXXX.DBFFGXXXXXX.DBF缴销:XBXXXXXX.DBF例如:东城区国税局上报数据库为:JB110101.DBF、JK110101.DBF、FB110101.DBF、FG110101.DBF、XB110101.DBF。

  3.数据格式:上述五个数据库要求是FOXPR02.5格式。

  4.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补报的规定。

  (二)填写《专用税票接收、传递信息情况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三),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协助征收部门对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信息进行排查,并将核实更正后的电子信息纳入下月(10日前)正常信息中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四、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一)审核汇总《专用税票开具、报送信息情况统计月报表》、《专用税票接收、传递信息情况统计月报表》、《专用税票第六联返回情况统计月报表》,并填写《专用税票开具、上传信息情况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四),一式两份,于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及时核对解决审核汇总中发现的问题。

  (二)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目录下下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同时做好电子信息的本地备份工作,及时将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信息中属本局开具的数据及时传统给征收部门。数据内容包括:1.缴款书电子信息(JS11.DBF)2.分割单电子信息(FS11.DBF)3.缴销电子信息(XS11.DBF)4.经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ERRJ11.DBF)

  (三)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录入“上报审核疑点”(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五)。

  2.填写《专用税票及代表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六),其中,“企业申报条数”与“审核通过条数”的差额与当月上报的“上报审核疑点”的数据条数一致。

  3.每月15日前将专用税票疑点数据(“上报审核疑点”)及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分局名).xls,上报市局出口退税FTP服务器,文件夹“各局数据上报专用税票疑点数据”。

  (四)每月18日,市局通过电子邮件下发需核查的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各局应将本局开具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传递给征收部门进行核查更正。

  (五)每月12日前,将异地上月反映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核查情况上报市局。

  1.将疑点核查反馈情况逐一注明,以“上报核查反馈信息”(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五)上报市局出口退税FTP服务器,文件夹“各局数据上报专用税票核查反馈”。

  2.将需补传的电子信息(上报缴款书信息、上报分割单信息,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五)上报市局出口退税FTP服务器,文件夹“各局数据上报专用税票检查反馈”。

  (六)市局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目录下下发外地核查反馈信息。

  五、国税函[2002]860号中第六条规定的可人工挑过的疑点,必须是在纸质单证审核无误的前提下进行。其中发生第六条(二)、(三)款所述情况时需打印相应的总局信息内容作为人工挑过依据,并依照疑点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工挑过。

  六、关于开具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软件的几点说明:

  (一)开具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软件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维护。

  (二)各局专用税票开具部门在使用开具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软件中发现的问题,填写“税务系统应用软件问题报告单”(见附件七),报送本局信息中心,各局信息中心通过Groupwise以“出口退税开票软件存在问题”为题目,上报“市局退税数据上报”信箱,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解决。

  (三)市局对开具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软件进行的统一修改,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下发,各局信息中心应注意查看并及时安装到位。

  七、市局将依据总局的评比方法对各局开具、缴销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使用、疑点核实反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并对质量差的分局进行通报。

  八、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专用税票开具、报送信息情况统计月报表(略)

  2.专用税票第六联返回情况统计月表(略)

  3.专用税票信息接收、传送情况统计月报表(略)

  4.专用税票开具、上传信息情况统计月报表(略)

  5.出口退税审核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计算机录入文件格式、结构和录入说明(略)

  6.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略)

  7.税务系统应用软件问题报告单(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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