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5]30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17
摘要:现将《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招待中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税政一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俚和加强征收管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5]300号         1995-11-1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招待中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税政一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俚和加强征收管理。该办法的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提供邮政电信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邮电通信为理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一)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行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伯,是指传递函悠扬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餐的各项邮政业务。如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它集邮商品。

  (二)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舆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邮电礼仪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及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点歌等服务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遇信器材、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第四条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

  第五条 邮电通信业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第六条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七条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八条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实行由计算盈亏的单位集中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查征收的方法。

  第九条 纳税人除邮票、邮单、话费收据、电报收据使用自制发票据外,其他业务一律使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统一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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