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二发[1996]54号 1996-11-12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对管理费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除总局的权限外)可继续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二发[1995]37号文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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