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18
摘要:对乡村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46号         2019-07-1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加快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乡村农贸市场公益性、民生性、社会性定位,坚持新建与改造并举,加快实施乡村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星级建设,按照我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592-2015)和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到2019年底全省75%以上的乡村农贸市场(指设区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区]城关街道范围外的农贸市场)建成星级农贸市场,到2020年底全省90%以上的乡村农贸市场建成星级农贸市场,到2021年底全省乡村农贸市场力争全部建成星级农贸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网点布局。统筹考虑乡村农贸市场服务半径、区域辐射及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乡村农贸市场的区域网点布局。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乡村农产品集散中心(交易点)可以列入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范围。对主体结构危旧简陋需拆除重建的乡村农贸市场,允许在市场主办方出具不突破原建筑红线、不易地、不超原建筑面积的承诺书后,按照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对尚未办理市场登记证的现存乡村农贸市场,指导完善办证工作。

  (二)提升软硬件设施。进一步改善市场软硬件设施,提升标准化水平,建成设施齐全、环境整洁、价格实惠、管理到位的乡村农贸市场。建立农副产品快速检测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建立交易追溯、信息公示等系统,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建设标准化、运营管理专业化、经营服务优质化、社会评价常态化的长效管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市场供求监测预警机制和价格监管制度,对农副产品实行严格准入、严格检测,做到源头可溯、去向可查、安全可控。实时监控和公布农副产品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保持农副产品供需和价格总体平稳。

  (四)实施专业化管理。探索乡村农贸市场建设经营管理新路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培育农贸市场专业化管理团队,支持各地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公司,通过回购、回租、托管等方式进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市场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规范、系统的城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机制。

  (五)加强消防指导。对列入乡村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现有老旧农贸市场进行改造的,如存在消防手续不全等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协调妥善解决。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合规指导,督促老旧农贸市场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提升。

  (六)实施信用奖惩。鼓励对乡村农贸市场开展第三方评价和信用奖惩管理,对评价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乡村农贸市场进行激励。鼓励市场举办方采取合同约定、信用奖惩等方式,对管理严重下滑的市场管理方和不服从市场管理、失信行为严重的市场经营户实施分类管理,促进乡村农贸市场诚信经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将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作为乡村振兴指标体系的内容,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美丽乡村建设、放心消费等工作统筹推进,确保乡村农贸市场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二)保障用地支持。对列入乡村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优先保障土地供应。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留地优先建设农贸市场。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贸市场。对列入乡村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现有老旧农贸市场,因历史原因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或不全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处理用地问题。

  (三)加大财政奖补和税费优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星级农贸市场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完善财政奖补政策措施。对乡村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或国有控股农贸市场的摊位租赁费按保本微利原则收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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