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一[1995]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1-05
摘要:根据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文,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计算公式如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1995]1号           1995-01-05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税局、直征局、稽查局:

  根据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文,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计算公式如下:

  

  厦地税政一[1994]001号、005号文中有关公式与上述公式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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