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13]2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8
摘要: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22号          2013-09-18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中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政策予以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及管理的股权投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资本全部到位之日起,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为期3年的奖励。

       上述补助和奖励政策与其他财政性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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