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13]3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27
摘要:2013年6月10日前地税机关移交给国税机关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完成信息核查采集工作后,应当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向试点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税控盘和报税盘可以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解锁手续,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后继续使用;也可以向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新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发行后使用。

  (六)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税控收款机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通过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或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

  对2013年8月1日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和税控卡、用户卡卡片解琐手续,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卡、用户卡的注册发行。经注册发行后,可以继续使用原税控收款机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对使用自有经营管理系统开具冠名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2013年7月15日起,需要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

  (七)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如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可参照同级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网点的设置和布局,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12]149号)相关规定,合理设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网点。试点纳税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受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窗口代开发票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一单一票一证”要求代开专用发票;窗口开票人员应当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不同应税服务,分别开具发票,不得混淆开具。

  六、关于税收优惠

  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或即征即退审批手续,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见附件1、附件2)。对需要核实或审查认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或审查认定。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或即征即退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

  七、关于纳税服务

  (一)为了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户数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系统配置、窗口调整(包括设置绿色通道)、业务咨询等工作,保证试点纳税人顺利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涉税技术服务单位销售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各种涉税信息系统及提供技术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捆绑销售,搭车收费。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3年8月至12月免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各类税控设备、器具及涉税信息系统的技术维护费,2014年1月以后按规定向技术服务单位支付技术维护费。涉税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开,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试点纳税人如有税收政策疑难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或登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hntax.gov.cn)、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dsj.hunan.gov.cn);如有涉税信息系统或税控专用设备的技术操作问题,可拨打相关生产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电话(见附件3)。

  附件:

  1、增值税免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资料

  2、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项目审批申请资料

  3、生产企业或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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