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7]1231号 2017-7-26 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现将全区2017年征收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保障金审核征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2017年征收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保障金仍按照《内蒙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1号)、《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残联办字[2004]42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区局直属征收局下划的管户保障金审核征收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地税局阿拉善盟地税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征管改革方案的批复》(内地税发[2015]6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征管权属划分的通知》(内地税发[2015]62号)规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下划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管户应缴纳的保障金,仍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认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的保障金审核认定单负责征收,并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三、关于保障金缴纳截止时间和入库问题 为了确保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保障金,现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时间延长至2017年11月30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财社[2015]1371号)要求,保障金收入应严格按照级次直接缴入国库,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不得混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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