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口图书、资料征免工商税(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规定 [83]财税字第61号 1983-04-14 近年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赠送和购买自用而进口的图书资料日趋增多,为了简化征、免税申报手续,便于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执行,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对进口的图书、资料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下列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1.接受外国厂商、文化艺术和体育团体、港澳企业和友好人士增送或向其购买、交换作为内部使用的图书、资料; 2.将编辑的图书、资料、宣传品委托外国厂商或港澳企业印制后进口对外赠送,以及委托外国厂商或港澳企业印刷发行的报刊、杂志、图书、资料首刊回赠的样本、样书; 3.为引进专有技术或进口先进生产设备而带进的与其有关的技术资料。 二、凡不符合前项规定而进口的图书、资料,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三、对免税进口的图书、资料,转为销售的,应照章补缴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四、各地税务部门和海关应相互联系,加强对进口图书、资料的监督和管理,符合上述免税规定进口图书和资料的单位,必须持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向进口地海关申报,查验免税放行。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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