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辽税政四字第5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2-15
摘要:根据《条例》第五条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上述金融保险企业持有的借欲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以汇总级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发给其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和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辽税政四字第503号        1988-12-15

各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方便纳税单位和个人购花,简化金融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根据《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各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签订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监督其依法纳税的义务.应对以下纳税事项负责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纠正。

  二、为了方便购买印花,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代售印花税票。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代售印花税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售工作。

  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券。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税务机关应与代售单位签订代售合同,并发给代售许可证。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和交款等项代售业务。

  2.税务机关要对代售单位的存花按少发、勤发的原则规定限额,以减少税票的积压和便于保管。代售单位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税票请领单,,经税务执关核准后领取。

  3.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必须专款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填开“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准逾期。代售单位还应按照规定的结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结报。

  4.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代售单位所领印花税票,除代售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要认真建立印花税票领、售、存情况的登记、清点、检查等制度。税务机关对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应经常进行辅导和检查。代售单位须详细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6.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的手续费,并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提取支付。代售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售单位的集体福利和代售人员的工资、补助或奖金,对这部分手续费免征奖金税和能交基金。

  三、根据《条例》第五条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上述金融保险企业持有的借欲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以汇总级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发给其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和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借款合同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指对工业、商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农业借款合同和固定资产借款(指技术改造、荃本建设和开发性等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国内业务中的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运输工具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和国外业务中的运输险、船舶险、石油开发险、航空险、非水险等合同。不包括农业险,人身险等合同。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充规定。并抄报省局(行、公司)备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8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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