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5]10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1
摘要:曹杨征收所对企业申报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暂定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5]104号        2005-12-21


普陀、南汇、嘉定、浦东新区、闵行、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宝山区、崇明县税务局、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简称:曹杨征收所)负责通知本市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生产企业,有新增车型时,应在市场销售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并向曹杨征收所申报。

  二、曹杨征收所对企业申报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暂定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三、由曹杨征收所将暂定的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时传送到各车辆购置税征收所。并每月一次以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四、暂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采集车价信息时一并上报审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