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4]18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06
摘要: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金税工程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化退税手续的重要措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84号             2004-07-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金税工程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化退税手续的重要措施。该措施的实行,对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局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销售规模异常增长、使用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凭证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和货物要重点管理,加强分析和检查工作,严防骗税。

  二、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征收消费税时,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开具国税函[1996]10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