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4]2117号 安徽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2-23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4]2117号            2014-12-23

各市、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120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我省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的通知》(财税法〔2010〕33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公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徽省第三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的通知》(财税法〔2011〕95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2014年12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