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税种优惠,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许蒙亚 人气: 时间:2023-11-29
摘要:这些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同时,71号公告明确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注册之日”的概念,规范了税收优惠享受的条件。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公告),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这些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同时,71号公告明确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注册之日”的概念,规范了税收优惠享受的条件。

  多税种优惠,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7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优惠。

  记者梳理发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多,具体包括: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优惠有助于在转制初期,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帮助其解决市场适应性较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副局长沈虹说。

  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安徽电影制片厂,成立于1958年2月,是安徽省唯一一家电影创作生产单位,曾制作家喻户晓的黄梅戏电影《女驸马》。2010年,安徽电影制片厂踏上了企业化、公司化改革的道路。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女士告诉记者,各级政府都为国有电影机构的企业化、公司化转制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政策扶持,包括税收优惠。得知71号公告优惠延续的消息,王女士测算了一下,截至10月底公司今年累计享受增值税减免8.2万元、房产税减免17.3万元、加计抵减3.1万元的税费优惠。“这为我们讲好安徽故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提供更多助益。”王女士说。

  文化事业单位须符合“经营性”特点

  黄山市税务局征管科科长高丽提醒,享受税收优惠的文化事业单位,须符合“经营性”特点——这是71号公告第一条就明确的。

  根据71号公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高丽告诉记者,除满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定义外,享受税收优惠的转制文化企业还应同时满足根据批复转制、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等条件。具体包括5个条件:一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是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是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四是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五是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上述5个条件,其实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形式上、实质上均完成转制。”高丽解释,只有这样,企业才是符合条件的、71号公告支持的目标对象。此外,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如果符合其他条件,还可以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减免政策等优惠,尽量做到税费优惠应享尽享。

  转制过程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转制注册之日”这个时点。

  沈虹说,“转制注册之日”,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实务中,有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此时,应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71号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难免会对存量的资产进行评估,进而涉及资产的增值及相关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有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只有在发生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故资产评估增值不缴纳增值税。

  沈虹提醒,在享受优惠方式方面,相关主体需要自行留存备查相关资料,以备检查。这些资料包括转制方案批复函;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1月29日 作者:许蒙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