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22
摘要: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23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3-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现将我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采取申报表的方式。

  申报表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分布表》等附表组成。

  第四条 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

  第五条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是实际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规定条件的、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有确认证据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当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证据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只申报申报表,申报表的组成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非汇总纳税)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申报内容按以下规定填制。

  (一)企业应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分别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

  (二)企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填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第八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其申报程序和内容采取以下方式:

  (一)总机构不在省内的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申报内容按照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填制。

  为了反映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分布情况,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分布表》。

  (二)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和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1、省内二级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按照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填制。

  2、总机构申报内容为:

  (1)总机构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其申报内容按照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填制。

  (2)省外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根据省外各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的所有资产损失,按照清单申报的形式填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

  (3)汇总后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将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和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已申报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金额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中汇总的金额填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4)资产损失分布情况。为了反映总机构自身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分布情况,总机构应填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分布表》。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其申报程序和内容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但不汇总和填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二级分支机构自身及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指定部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并对申报表进行书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为企业申报表各项内容填制是否齐全、主表和附表的损失数额是否一致。对符合填报要求的,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签章,企业据此可按申报金额按照《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扣除。

  对申报表内容填制不齐全、主表和附表的损失数额不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同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式三份,一份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份留存企业;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留存,申报表为纸质表。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各市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的时间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征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评估的国税机关,应将企业资产损失评估资料按征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资产损失项目建立税前扣除管理台账,管理台账除记载资产损失项目信息外,还应记载评估信息,包括省、市国税局的评估信息。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资料的留存。资产损失资料应反映和证明资产发生损失的起因、形成过程和结果,包括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和内外部证据资料。

  申报企业应将资产损失资料按照每项资产、每笔贷款等按损失发生的起因、形成过程和结果分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类型分别归集、整理后装订成册,每册资料有目录和页码,资产损失资料页码和目录页码要对应,每册封皮上标注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字样,其中在专项申报字样下注明损失类型,在每册封皮上应注明资料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备国税机关评估核查。

  第五章 资产损失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评估,由县(区)级以上各级国税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省国税局按照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跨省和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实际,确定由省国税局负责评估的企业;各市国税局根据当地企业申报情况确定由本局和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评估的企业。

  第十八条 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评估方式:

  (一)省国税局统一安排全省评估工作。

  (二)负责评估的国税局直接评估。

  (三)负责评估的国税局委托下级国税局评估。

  (四)以上第(二)、(三)种方式的结合。

  第十九条 省、市国税局应将评估结果发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落实评估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省、市国税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报表,由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2010年度企业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填报要求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再调整,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表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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