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4]96号 2004-07-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省局鲁地税函[2004]77号文件精神,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作为今年单税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省局要求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核定面要达到80%,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搞好印花税核定比例测算,按照"比例从低,全县(市、区)统一、行业统一、体现优惠"的原则,在市局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和测算的比例,按行业选择确定本地统一的核定比例,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要按照征管法和本办法的要求,严格核定程序,防止工作简单化,杜绝征纳双方产生纠纷。 各地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经济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书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应纳税凭证,应在我市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的方法。即按纳税人各项销售(营业)收入和采购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具体比例可在以下范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购销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7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50%-7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40%-6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40%-6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30%-4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是否征收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批零兼营商业企业,能划分清楚的分别征收,不能划分清楚的按批发企业确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40%-60%的比例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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