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解读] 老文件国税发[2001]11号文对于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也只局限在社区居民服务业。2004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对退伍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比照新的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同时财税[2005]18号对于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人数限制在7人(含7人)以下。 同时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两点:一是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士兵必须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即农村义务兵是不享受的),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二是从2006年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享受方式从全额减免变为按安置人数限额减免。但对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方式没有变化,仍是全额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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