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08]8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4
摘要:对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八)旅游业

  24.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行社,给予50%奖励。

  25.对新晋级为国家4A级、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26.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教育卫生事业

  27.对经批准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各类学校(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免收或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28.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29.对新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超过5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3000元。

  30.对养老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一)服务外包业

  31.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9条政策执行。

  3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33.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已获得国家、省补贴的认证项目,如国家、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给予差额部分补贴。

  34.商务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的《关于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十二)文化娱乐及体育业

  35.对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及体育经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奖励。

  (十三)动漫产业

  36.对新设立的动漫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37.对入驻本市动漫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奖励。

  38.对在本市设立的动漫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9.对在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在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分别2000元、1000元、500元,三维分别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0.对本市获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本市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其他

  4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的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照第6条政策执行。

  42.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省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40%。

  43.对新引进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本市重点鼓励发展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时,通过土地招拍挂约定的企业除外),三年内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44.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四、价格政策

  45.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现代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逐步调整到位。继续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鼓励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用水企业使用中水、循环用水给予政策优惠。

  五、目标考核

  46.建立现代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将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对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附则

  47.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凡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将资金拨付企业或单位。

  48.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4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符合本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期限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5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市级出台的有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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