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购房时间确认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所便函[2011]7号 2011-12-28 各直属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购房日期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而营业税中的个人购房日期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为保持两税种一致,经省局同意和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购房确认时间可以比照营业税确认时间,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1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