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7]128号 2007-9-1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好《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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