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07]20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8
摘要:要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通知》的宣传工作,把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迫切要求传达到我省每个装备制造企业,使企业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引导企业用好国家优惠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税[2007]20号      2007-4-18

  税屋提示——依据苏财法[2011]5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南京关区各海关、常熟市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各地财政、发改、经贸、海关、国税等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对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增强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重大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为企业和经济发展服务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通知》的宣传工作,把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迫切要求传达到我省每个装备制造企业,使企业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引导企业用好国家优惠政策。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国家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没有出台前,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深入本地的装备制造企业,了解企业生产装备而需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等情况,凡各地认为属于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应立即收集整理,及时向省里报告,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报财政部(报送材料内容附后),既为国家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也努力争取我省装备制造企业享受优惠范围的最大化。政策实施后,各地要适时了解执行情况,认真评估政策效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要加强协调沟通。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的申报、上报和实际退税情况;发改、经贸、海关、国税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密切的优势,从振兴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大局出发,主动收集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企业的信息。享受退税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本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效果等进行调研和评估,并提出下年度政策调整的建议。

  五、要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保证企业申报的快捷,此项工作分别以各省辖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汇总单位,各地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在国家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出台前收集的,需要给予进口税收优惠的企业和产品情况,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在2007年4月20前报送省财政厅;政策出台后的效果评估以及企业新开发的装备业产品等需要国家调整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建议,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11月30目前上报省财政厅。对政策出台后的企业应退税申请,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财政部确认。各主管地海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财政部出具的退税确认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申请企业。

  六、要按规定处理所退税款。企业收到退税款后,要按《通知》第六、七条规定处理所退税款,并将处理结果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备。

  附件:

  1.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应报材料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应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展情况及生产计划,包括重大技术装备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进口关税税率;

  三、拟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具体名称、型号、税则号、进口关税税率。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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