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字[1992]402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08-04
摘要: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02号           1992-08-04

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新闻出版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报刊登记费二十元;临时报刊登记费十元。

  二、记者证费。中央、地方新闻出版机关发放记者证,均收取一元工本费。

  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版权代理业务,可收取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由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