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79号 2005-12-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经过相关单位近一年多的试点,对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现予以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按照省局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税源精细化管理分行业监控指南》认真研究落实,使税收管理员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在税源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工作任务和方式方法,扎实稳妥地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大企业税源管理水平,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省大企业税源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按国家统计等部门新的企业类型标准划分 1、年末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末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年末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4、年末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 5、年末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 6、年末职工人数1000人及以上,且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邮政企业; 7、年末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且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 (二)按年纳税额或利润额划分 1、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各地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规模或税收收入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或汇总纳税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大企业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加专业化、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大企业税源管理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岗责体系,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结合业务能级管理,优化配置税源管理人员。 第六条 税源管理工作一般划分为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等环节。 第七条 信息采集环节负责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初审和归集等工作,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办法规定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负责纳税人已报送、备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三)负责纳税人已报送、备案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 (四)负责各项调查、核实信息的采集工作; (五)负责对采集信息的初步评析工作; (六)负责其他信息采集工作; (七)负责企业涉税信息的一户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核评析环节负责将各种渠道取得的信息,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对比,全面审核、分析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信息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信息的比对、评析工作; (三)负责税源预测分析工作; (四)负责对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建议工作,归纳总结相应的征管规律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 调查核实环节负责对涉税违规疑点进行实地核实和处理决定的执行。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各项实地调查、核实、日常检查工作; (二)负责日常检查案件、评估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负责跟踪管理、纳税咨询解答及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条 同一县(市、区)内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一般应由同一税源监控机构管理。对跨县(市、区)及市的大企业及其主要关联企业,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信息交流,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相互通报,交换及通报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分税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数据处理、征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信息的整理与汇总,努力实现信息"一户式"、关联式查询共享;分税种、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汇总审核评析,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组织、指导处理。 第三章 企业基本信息监控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是掌握企业全面概况、强化税源控管的基础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等特点,全面掌握、分析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为税源监控、分析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基本信息一般包括组织结构信息、生产经营流程信息、财务核算信息、股市相关信息、历史数据信息等。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结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关联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企业登记、报送备案信息及通过调查、实地核实等方式采集的分支机构、关联单位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管理控制关系、享受优惠政策等信息,综合分析企业的组织关系、关联关系、投资比例等情况,并形成企业的组织结构示意图(图例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等特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状况,形成生产工艺流程图(图例见附件2)。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控制信息,分析企业内部计划、生产、调度、监督等各部门生产经营信息的控制方式和传输载体,掌握企业生产、财务控制运作流程和生产、财务制约或影响关系。 第十四条 财务核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 通过实地核实以上相关信息,分析财务核算实际情况与报备情况是否一致;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差异情况;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验证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银行账户情况;认真分析学习并根据企业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掌握并采集企业财务信息,及时对核算软件更换升级。 根据企业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内部生产经营控制方式,掌握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凭证、资料的传递、汇总方法,为监控其核算结果真实性提供路径。 第十五条 股市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波动、市盈率、企业报告、公告等信息。 根据采集的信息,分析企业融资金额、投向及股票价格波动因素,进一步掌握税源发展变动趋势;分析企业股票市盈率、企业公告等信息,预测企业利润实现情况。 第十六条 历史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实际生产能力、投入产出数量比例、产品结构(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信息。 根据近3-5年的上述信息,分析相关涉税指标增长、减少变动趋势,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动规律,为税收分析、预测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采集一次,并根据分析、预测情况,对相关内容定期进行补充、完善。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监控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按期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之一的,核实认定为关联企业,并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附件3):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附件4),分户申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产品规格、定价标准、定价原则等。 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二十二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对企业当期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实现税金等情况和去年同期财务会计数据以及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全面、系统地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评价关联交易对企业总体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实现税金的影响和预测。 第二十四条 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分析 (一)购销业务的分析 将本期销售利润率和成本利润率与去年同期进行纵向分析,与同行业本期利润率进行横向分析,评价关联交易销售收入和成本列支的合理性,注意分析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行政性指导、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产品(商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等因素。 结合关联企业的税收特点,分析关联企业之间的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等增值税退、免税企业有无向增值税应税成员企业低价采购原料、高价销售产品,虚增应税企业进项税和减免企业销项税等问题;分析消费税产品生产企业有无向关联的商业企业低价销售产品,人为操纵消费税计税依据;分析关联企业间的盈亏情况,评价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由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或者由所得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转移利润问题。 (二)融通资金的分析评价。分析关联企业间借贷关系,计算当期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关联企业借款利率,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较,评价关联方借贷利率水平高低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企业间通过融通资金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问题。 (三)提供劳务的分析评价。分析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的定价标准,与非关联企业间劳务定价标准及同行业相同或相近劳务定价标准比较,评价关联企业间劳务收入定价的合理性,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资产转让的分析评价。对关联企业间资产转让和提供资产使用权收取的价款费用,分析转让条件、转让成本、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价值、资产转让利润率是否符合一般性营业常规或使转让企业获利。 第二十五条 针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内容,调阅企业的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等资料。通过内部征管软件或者向计划、财政、经贸、统计等部门查询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产品、劳务等可比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综合分析关联方交易的基础上,形成关联交易信息分析报告,分析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内容;关联方企业间的组织、生产功能、产品营销风险等;各个关联企业的税收特点,包括关联企业的主体税种,行业、产品、地区等税收优惠;列明关联方交易分析的主要方法和分析过程,提出对异常关联交易的管理建议,预测关联交易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第五章 物流信息监控 第二十七条 通过对存货、资产等相关物流信息的定期采集,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物流信息,从而对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物流信息指标,可以从企业日常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中取得。 第二十九条 存货去向信息指标分析 根据存货去向确定是用于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将用于应税项目和销售的账户列为"应税账户",如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类账户、销售及其成本费用类账户以及管理费用账户;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账户列为"非应税账户"。根据存货的增减,分析存货资产的去向,监控"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应计税未计税情况,监控存货转入"非应税账户"时是否按规定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或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十条 存货率信息指标分析 存货率是指期末存货与一个年度的销售成本之比。实际存货的多少、存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周期长短及资金周转速度。一般工业存货率高于商业存货率。工业生产主要取决于在产品资金占用;商业经营一般是经营消费资料的高于经营生产资料的,经营笨重物资的企业甚至没有存货。正常情况下,工业存货率在20%-30%、商业存货率在5%-15%比较合理。 账面存货率大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存在存货发生转移而未作存货减少的账务处理。主要有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不开票而迟记销售;销售货物不开票而长期隐瞒销售;虚假购进货物即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大库存;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或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 账面存货率小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存在货物增加不入账或迟入账问题。主要有购进和受托代销、接受捐赠的货物或实物返利等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借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存货周转率信息分析 存货周转率是营业成本与存货的比率,用以测定企业存货流动性的大小。一般而言,存货周转率越高,表明企业的存货管理效率越高,存货资金得以有效利用,销售收入相应增长较快。 通过对存货周转率监控,分析企业营运能力的强弱,监控销售收入变动率与存货周转率变动是否匹配,如存货周转率增长较大,销售收入增长偏低,可能存在应计未计销售额或虚列成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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