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对超标征税,还是有应税污染物排放即征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01
摘要:二是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有特殊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城乡污水处理厂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到底是对超标征税,还是有应税污染物排放即征税?

  答:对此不能绝对化地理解,要具体分析。

  一是从四个污染物种类看。对于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是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有特殊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城乡污水处理厂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是从税法规定看是对主要污染物征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是对主要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