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19
摘要: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国税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国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认定),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县以上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国税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国税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国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除出口退税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应当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由退库办理部门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八条 除出口退税外,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审批(认定)后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品目、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退税类型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电子信息与纸质审批(认定)信息是否一致。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连同退税申请表、原缴库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办理出口退税时,退库办理部门应当复核退税审批部门审批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电子信息与纸质审批信息是否一致。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审批(认定)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退库办理部门发现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等问题的,应退回退税审批(认定)部门。

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九条 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税申请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关电子文件,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和退库专用国库预留印鉴保管人员必须分开。

第三十条 国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国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国税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有效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凭原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第三十二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库的,国税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送交国库,由国库按退付税款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相应币种,通过指定银行退付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采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五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的使用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已修订的使用修订后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退库办理部门需按月将上月已办理退库的分户税款明细情况反馈给退税审批(认定)部门,退税审批(认定)部门需对退税审批(认定)数与实际退库数进行分户核对,发现问题的,及时查清原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需加强对各软件操作权限的管理,尤其是退税审批、收入退还书开具的权限管理。在人员发生变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向软件权限管理部门提出权限变更申请,软件权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内容及时修改和维护操作权限。

第三十八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应退税款单笔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由退税审批(认定)部门事先通过工作流向市级国税机关的退税审批部门报备;应退税款单笔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事先通过工作流逐级报备至省级国税机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退税报备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报备至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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