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1]3号 财政部等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3
摘要: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力口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力口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号      2021-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经停港。

  本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力口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力口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3日


洋山特殊综保区内特定服务免征增值税

  前段时间,《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对外公布。该文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修改、调整启运港退税政策;二是明确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号文件的出台,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从事符合条件服务的企业,以及适用启运港退税的出口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利好。

  洋山综保区内开展特定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二期)验收仪式上,上海海关关长高荣坤表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海关注册企业已达899家,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保税维修、跨境电商、融资租赁、大宗期货保税交割等多种业态迅速发展。

  3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区内企业健康发展。

  面对这一利好,相关企业须确保其注册地点、提供服务满足政策要求。就注册地要求而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主体为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同时,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卸载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须满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

  具体来说,交通运输服务,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笔者发现,实务中,相关主体对上述服务范围的判定把握较准,但是否享受免征优惠,仍须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选择、判定。

  例如,区内企业如果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则无法向其服务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服务对象无法抵扣增值税。与此同时,区内企业如果有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足以抵扣销项税额,则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优势并不明显。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区内企业一旦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则其在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运输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支持部分适用情况。

  经停港由3个增至13个

  作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区港联动”的港区部分,洋山深水港已成为年货物吞吐量超过2000万标箱的超级大港,其“启运港退税”政策也备受关注。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在满足相关要求前提下,由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运出启运港时即视同出口,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这些条件包括,货物须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经停指定的经停港,从指定的离境港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等。

  整体来说,3号公告第一条修改、调整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部分内容,大致包括扩大经停港范围、允许经停港卸载货物、新增危险品排除。

  其中,扩大经停港范围,是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最需关注的一个变化点。

  此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明确,“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经停南京市龙潭港、武汉市阳逻港、苏州市太仓港加装货物”。5号文件明确的经停港仅为3个,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出口企业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

  基于此,在考虑上海港航线情况、企业需求后,有关部门将经停港扩大为5号文件列举的所有启运港,即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青岛市前湾港,共13个。

  上述港口涵盖长江水道上游至下游的主要内河港口,以及青岛、连云港两大东部沿海港口。新规定使这些港口全部拥有启运港及经停港的两大功能,实现双重身份,进一步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及东部沿海水道的航运功能,促使沿线船舶靠泊更多经停港,能够有效提升相关航线运载效率,提升两大水道航运价值,降低运输成本,并将启运港退税政策惠及沿线更多企业。

  经停港可以卸载货物

  由于适用启运港退税的货物在运出启运港时即视同出口,其性质已与国内流通货物不同,为防控风险,5号文件规定,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不得在经停港卸载货物。

  这意味着,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无法灵活开展沿海、沿江捎带业务。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3号文件取消了该项限制,允许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举例来说,某轮船承运启运港退税货物从重庆市果园港出发沿长江驶向上海洋山港,在原有政策下,其在沿江各经停港仅能加装同样从洋山港出境的货物,船舶运力可能无法最大限度利用。3号文件发布后,该轮船可在各经停港加载目的地为沿途其他经停港的货物,能够更大程度地保证船舶全程的载货量,也能够促使轮船公司开通更多班次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货轮。

  此外,为确保海关监管区域的安全运行,3号文件新增危险品排除规定,即“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对此,办理启运港退税的企业需要注意,在货物申报出口前,必须对出口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不含危险品,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莫佳伟 王永亮(作者单位:洋山海关,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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