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发票进行整合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42号 2005-03-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加快发票种类整合。市局决定对部分行业所使用的发票进行整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部分行业发票使用的范围小、数量少,已不适应现阶段税收征管的整体需要,决定取消青岛市房屋租赁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洗衣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照相业统一发票等五类行业发票,整合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发票,可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同时,启用以上五类发票的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自2005年4月1日起,凡从事以上行业的纳税人,可申请领购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 三、此次发票整合后,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在验旧领新时应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严格审验,对使用发票数量较大或发票使用情况异常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超经营范围使用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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