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2200 5% 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 3% (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5% 3.小客车(22座以下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 5%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规定,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比例税率:1、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除此之外,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消费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适当的年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4)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但在具体交纳税款时,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这里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各种行为。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是终产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由生产者于移送使用时交纳消费税。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税,即由纳税人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税,由受托方于纳税人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于按规定抵扣;直接进行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④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海关于纳税入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代征消费税。 消费税关于纳税环节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单一性和税不重征的原则。 (5)申报纳税的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纳税人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完全相同,交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交纳增值税。规定相同的纳税期限,便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税款,也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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