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想以土地使用权对另一公司进行投资,该土地成本目前在我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记录,以该块土地进行投资,请问涉及何种税及会计应如何处理? 答:问题所述土地使用权目前已核算在“开发成本”中,我们认为无论是否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其实质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特征。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将土地用于向外投资,主要涉及的税种如下: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将土地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3、土地增值税: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被投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5、契税: 2向外投资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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