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8号 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7
摘要: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2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8号      2013-9-27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3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3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二)2011年至2013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3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2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五、配额分配

  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六、申请期限

  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3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七、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八、商务部于2014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税屋附件: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4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商 务 部

  2013年9月27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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