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分期建设、分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分期进行清算。 七、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 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注明的分期分批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青地税发[2008]100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时间:2008-5-22 八、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穗地税发[2006]39号) (二)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 (三)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七、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确认分期项目问题 (二)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八、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确认清算单位问题 穗地税函[2010]170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8-27 三、关于项目界定及清算时点的问题[1] 穗地税发[2006]3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文时间:2006-2-27 九、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 大地税函[2008]188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08-10-27 十、厦门的规定(厦地税发〔201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厦地税发〔2010〕16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1-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发文日期:2011年4月27日 十一、江苏的规定(苏地税发[2009]72号)(苏地税规[2012]1号)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此处所称“国家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如果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项目批文中未明确分期,一般是以整体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项目批文中明确了分期,则应当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有些项目(或者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一般是指从项目立项起满5年),纳税人自行分期进行开发,如果以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项目批准的整体项目(或者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时间跨度太长,加大清算难度,造成土地增值税难以计算,也不利于土地增值税及时入库。因此,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苏地税规[2012]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发文日期:2012年8月20日 第十七条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由发改委或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与其他类型的房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苏地税发[2009]72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发文时间:200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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