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一类情形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08
摘要: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有哪些活动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误将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研发活动,享受了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则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风险。哪些活动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呢?

  一、税收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7类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7类活动属于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企业从事这7类活动不能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但是企业如果从事的活动不属于这7类活动,并不能说明企业从事的活动就属于研发活动,在判定企业从事活动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根据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进行判断。

  三、对研发活动有异议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事中、事后对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存在异议,税务部门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对于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该项活动属于研发活动,税务部门不需要进行鉴定。对于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也不再需要鉴定。

  对于其他研发项目,税务部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邱晓玲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一类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超出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这些范围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比如福利费就不能加计扣除。

  七:7个行业不得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八:7类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九: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十:委托研发项目,委托方研发费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十一: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1.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2.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3.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来源:左岸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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