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30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11-30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实现社会、法律相统一的执法效果。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级(含)以上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税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三)负责审理本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并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五)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执行;

(七)向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执行结果;

(八)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资料归档等日常事务;

(九)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参加案件审理。稽查局负责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等相关资料;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业务职责,根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处理和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税收规模、案件查处等情况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单位稽查局提请的符合本办法的重大税务案件。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稽查局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并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包括: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立案审批表;

(三)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执法文书;

(四)稽查报告(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案件基本事实、检查人员拟处理意见);

(五)听证材料;

(六)稽查局的内部审理报告(包括审理查明事实、争议问题焦点、拟处理意见);

(七)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及依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将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完整移交,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与稽查局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接单》,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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