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1-28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637号       1997-11-28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农房公司

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万元)

1

中国农房华北公司

30

天津市

2

中国农房华东公司

150

上海市

3

中国农房中南公司

30

湖北省武汉市

4

中国农房东北公司

110

辽宁省沈阳市

5

四川西南农房物资公司

6

四川省成都市

6

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

1

陕西省西安市

7

北京国利通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市

8

北京中衣物贸公司

15

北京市

9

北京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10

北京兴隆车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

北京市

 

合计

360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1月28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