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26
摘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1日及以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仍沿用原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相关单位(个人):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以及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手续费。“三代”单位和个人需及时递交手续费申领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支付手续费。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规定,2018年及以前年度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其手续费仍通过原渠道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因此,入库时间超过三年的税款不能列入手续费的申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通过退库处理,不再通过原渠道申请和支付,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外的“三代”手续费

  (一)2019年2月2日-12月31日期间有关手续费

  根据2019年2月2日印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2日-12月31日期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应通过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3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领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逐级编入2021年度预算,并于预算资金下达后予以支付。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上述期间的“三代”税款手续费。

  具体操作流程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涉税申请”“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选择拟申请手续费的类型,选取入库时段,点击查询“三代”税款入库记录,选中全部或部分入库记录后,核对系统计算的手续费金额,补充收款账户和联系人等信息,点击确定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进行告知。

  (二)2019年2月1日及以前有关手续费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全市“三代”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2月1日及以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入库税款所对应的手续费,仍沿用原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向税务机关申请“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视同放弃该权益。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如需咨询,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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