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29
摘要: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05-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地税局 辽宁省工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辽发改办[2013]631号)第一条“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和第二条“按现行标准向企业减半征收生育保险费,减征期至2014年底”的规定,现将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半征收期限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减半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均执行本公告减半征收的规定。

  三、减半征收方式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四、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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