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税发[1995]791号 湖北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07
摘要:各级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取消其执业资格,并追究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5]791号                1995-09-07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搞好我省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鄂政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集体房地产转上纳入评估统一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的完整和统一。

  二、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视同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结果按省政府25号文件规定经同级国有资产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价转让的底价,并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三、凡由省国税局批准授予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可从事涉及土地增值税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否则,不得从事此项评估业务。从事房地产增值税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均需要由省国资局在资格证书上签章。

  四、各级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取消其执业资格,并追究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五、武汉市国资局受托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欲从事土地增值税中的房地税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武汉市财政、地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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