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1]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01
摘要:各级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地方税收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9号             2011-06-01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5月施行一年多来,各级、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在完善地方税收保障机制,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强化税收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职责不够明确、落实还不到位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作为我省的地方税收法规,对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地方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利于培植地方税源、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地方税收,有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各级政府要在总结本地实施《条例》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税收增长保障事业发展意识,发挥税收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杠杆作用,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努力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对各级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收入预算要确保实现,年度中间增加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核批准,不得硬性制定脱离税源实际的税收收入指标。要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越权制定税收政策。对存在和发生虚征税款、收过头税、违反规定混级混库混税种入库税款的,要责令纠正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保证和提高税收收入质量。要依托政府政务专网,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地方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调整机制,预算编制和调整前,应当充分征求同级地税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根据地方税收征管的需要,定期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要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依法代征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要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认真完成涉税信息的提报和税收协助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源产生的环节、方式和时限等,与各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税收征管必需的涉税信息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要加强税源信息提供情况、税收贡献情况、税收行政协助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汇总、报告和任务推送、分解落实。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的提供和税收协助情况。要按时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税收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税源增减变化情况以及主体税种和骨干税源变化分析、税源控管措施,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税收预算提供依据。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创新税源控管方式,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奖惩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地方税收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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