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3]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2
摘要:实行联网监管试点的企业在原纸质手册向电子帐册转换时,海关办理原纸质手册核销手续的,企业应进行手册的税务核销录入申报,对原纸质手册进口余料的结转,应按规定冲减原纸质手册的进口料件,并按照海关签发的进料余料结转《进口报关单》录入企业电子帐册中。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18号         2003-05-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有关要求,上海海关自2002年8月起,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管理试点。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的有关批准文件,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海关取消纸质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企业一次性备案,海关分时间核销"的电子帐册监管方法(电子帐册编号的首位英文字母为"E"),电子帐册通过互联网以中国电子口岸为数据交换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变更、网上报关和网上核销。

  为协助做好本市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试点工作,经商上海海关,现就有关试点企业迸料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操作中的有关事宜暂明确如下:

  一、退免税管理中涉及联网监管的企业名单,由市局根据海关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通知各有关征退税机关(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二、实行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的税务管理、登记核定事项由征税机关办理。企业经批准实行联网监管试点后,在每年首次退免税申报前,应填报《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电子帐册年度计划分配率核定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核定表》),向征税机关申报,由征税机关核定免抵退申报中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进口与出口计划分配率比例,并确定当年申报中进料加工电子帐册录入编码。

  上述进出口计划分配比例涉及的出口额、进口额,按前一纳税年度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实际出口额、实际进口额(折美元额)统计。

  出口额指进料加工出口额(不包括一般贸易、来料加工出口,深加工结转)。

  进口额指料件进口额(不包括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口,设备进口)。

  有关电子帐册每年的录入编码根据海关确定的电子帐册按年扩充确定,方式为:电子帐册号码的第6、7位作为扩充码,按年份的后两位录入。如海关确定的电子帐册号码为E22123000001,年份为2003年,则免抵退申报中该电子帐册号码应为E22123030001;年份为2004年,则为E22123040001。

  三、实行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的退税申报的流程及要求,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及统一下发的软件进行办理。在计算机软件操作中,有关企业当年出口明细与进口明细及手册登记录入,均应按照当年《核定表》中的电子帐册编号、计划分配率进行填报。

  四、实行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的电子帐册税务核销申报采用按年操作办法,企业应在全年申报最后月份中对本年度电子帐册进行税务核销。由于海关对电子帐册的核销时间与税务核销时间不同步,因此,对当年度海关已核销并出具核销结果的,应按海关的实际核销数进行税务核销录入;对海关需跨年度核销或跨年度出具核销结果的,当年度暂按企业电子帐册登记数进行税务核销,待次年税务核销时,对这部分金额按海关实际核销数进行核对调整。

  五、企业在年度税务核销中应提供当年由海关出具的电子帐册核销期限内《迸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以下简称《分类清表》,代替原来纸质手册),有关剩余边角余料、剩余残次品、按规定补税项目等海关核销情况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分类清表》等资料,检查相应海关电子帐册核销期内进口明细数据是否遗漏,有关剩余边角余料、剩余残次品、按规定补税项目等申报是否齐全准确。对申报海关《分类清表》等资料涉及进口明细、核销结果属于上一税务核销年度的,应在本年度内检查,如发现遗漏的,应责成企业在本年度申报中补录。

  六、实行联网监管试点的企业在原纸质手册向电子帐册转换时,海关办理原纸质手册核销手续的,企业应进行手册的税务核销录入申报,对原纸质手册进口余料的结转,应按规定冲减原纸质手册的进口料件,并按照海关签发的进料余料结转《进口报关单》录入企业电子帐册中。

  附件一: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电子帐册号
英业达(上海)有限公司 3104340318  E22142000001
英华达(上海)有限公司 31043401}43  E22142000002
旭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3122240622 E22103000001
上海理光传真机有限公司 3122230475  E22103000002
上海富士施乐复印机有限公司 3111230059 E22043000001
先锋高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117940120 E2212300000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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